家人留下部分业权,承继人可以怎样处理?最新有读者询问,事缘家族有长辈百年归老,留下了一层物业给读者三兄弟,业权方面由三兄弟平分,即每人也持有部分业权。然而读者已移民;另外两兄弟住在物业内,向亲兄弟收租又不行,令读者甚为烦恼。遗产业权处理其实大有学问,倘适当处理,可减少很多日后争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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零碎业权一般分为「分权共有」及「联权共有」两种情况。分权共有指的是各持分者拥有的业权为独立而互不干涉,各持有者可以随时出售手上业权或转名,毋须得其他持有者同意,有关业权日后处理方法,亦由持有人自己决定。
以读者情况为例,假设读者所拥有的是「分权共有」,他可以随时将手上拥有的部分不完整业权套现,售予街外人或其他单位内拥有业权的人士。
不过倘若读者表明,另外两兄弟无意购买其持有的业权,即读者只能在公开市场上把业权出售。惟一般来说,由于业权不完整,下手买家难以承造按揭,且读者仅持有三分之一业权,售价将会有大幅折让,无法以市价出售。
持长命契不可独立出售
另一种情况是零碎业权情况是「联权共有」,所谓「联权共有」代表每个业权持分者,都可以自称拥有物业的全部业权,由于有关业权是重叠的,所有业权持有人,都不可以私下将业权转售或转名,即「长命契」。
以读者情况为例,如果三兄弟是以「联权共有」方式继承遗产,读者是无法自行出售手上的业权作套现。因为长命契运作方式就是「斗长命」,离世的一方,持有的业权会自动由其余业权持有人继承,最后一人可自动获得全数完整的业权,届时才可以自由处理物业,而即使业权拥有人立下遗嘱将手上业权自行分配亦无效。
所以如果读者是这种方式持有业权的话,现阶段基本上是「得物无所用」,没什么可以做的。如何处理遗产业权确实是大有学问,这涉及业权持有人的家庭情况,以及心中预想的未来是怎样。
联权共有处理遗产具弹性
假设业权持有人本身无意将物业出售及将资金分给继承人,只想将物业保留作居住用途,保障后人一定「有屋住」,那么用长命契的方式,就较为妥当。因为「联权共有」的业权持有人,无法单方面将业权卖出,至于物业怎样使用,就由持有人「自己倾掂」。此类业权适用于继承人缺乏理财能力,或无法妥善运用手上物业的情况。
反之,若希望继承人可以自由处理遗产,例如他们均擅于理财,或各自拥有悉数物业,业权持有人可选择用「分权共有」的方式处理。因为遗产物业日后可以较弹性地处理,方便后人管理资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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